瑞丰高材(300243.SZ)公布,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琼73知民初2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以上诉讼材料的签发时间是2021年4月22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为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为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由:专利权、专有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针对原告专利权(专利号:ZL 01144134.8)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2、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原告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的技术秘密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销毁所持有的原告的技术秘密资料,删除媒体等载体中原告的技术秘密。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赔偿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赔偿金2400万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赔偿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赔偿金3600万元。
5、判令第一被告在第一被告官网、《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公众号、链塑网和第一被告所在地省级报纸及中国科学报上说明其“可降解塑料”工艺技术来源于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消除影响。
6、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主要理由及依据:
1、专利权
原告声称,中科院理化所在2001年12月申请了名称为“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和“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3.X)的中国专利,并于2006年获得了授权。同时,中科院理化所对可降解塑料进行了产业化研究,在上述专利的构思下进一步形成了技术秘密-“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中科院理化所将其上述专利及技术秘密投资入股给原告。
原告认为:上海聚友为山东瑞丰设计、建设的生产线,使用了与原告专利“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相同的不含扩链剂的“一步法”聚合技术,和公司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
2、专有技术秘密
原告声称,原告的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是中科院理化所自主研发的、完全可降解高分子材料的制备工艺,其认为上海聚友在2006年、2009年与中科院理化所合作的浙江鑫富、山东汇盈项目合作中接触并实际知晓到了该专有技术。上海聚友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中科院理化所“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并允许山东瑞丰使用,因而认为公司和上海聚友侵犯其专有技术秘密。
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与上海聚友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合同具体内容公司已经在过往信息披露中详细披露。合同约定,上海聚友“承诺提供的专有技术、专有设备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不存在任何侵权,如果产生工艺包权利、专有设备、知识产权的纠纷,一切责任由上海聚友承担”。
公司已于2021年5月2日与上海聚友直接进行了沟通,上海聚友向公司重申其合法拥有“ZL201110401503.6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等专利技术和专利设备,其专利和工艺技术未侵害原告的专利和技术秘密,并且其已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上海聚友同时向公司表示,将继续信守合同条款,积极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
截至目前,公司也与原告取得了联系,并将尽快探讨涉诉纠纷的处理方案,以消除本次纠纷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合同签订时,公司未获悉任何上海聚友侵害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信息,公司正常与上海聚友签约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公司不存在任何侵害原告专利权和技术秘密的主观故意和相关行为。
公司将按照原计划继续推动PBAT生物降解塑料项目的建设计划,截至目前,此次诉讼尚未对项目建设构成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