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债权的概念及范围
职工债权,又称劳动债权,是指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以工资为基本形态,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职工债权指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内容,其清偿顺位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
1、工资
主要指的是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不应根据劳动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非正式职工,其劳动报酬都应当享有在破产债权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职工也包括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也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在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医疗、伤残补助
根据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抚恤费用
抚恤费用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直到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规定条件为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法第43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此,企业拖欠的这部分费用,应当计入职工债权。”
4、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根据1997年7月1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所有企业及其公职都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005年年底以前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计入职工债权。
5、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国务院1998年12月14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计入职工债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目前主要包括:
(1)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补偿金;
(2)企业在违反劳动合同时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3)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而下岗分流或解除国企职工身份时应支付的补偿金。
目前,《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具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职工债权范围
1、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住房公积金因立法规定性质不够清晰,难以明确纳入职工债权的范围,但根据实践中做法及2018年3月颁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7条之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5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
在此问题上,实践中似乎已达成共识认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职工债权。
2、第三人垫付的费用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第三人垫付的费用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位优先获得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再次明确了垫付的性质及清偿顺序。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这里实质上贯彻的是权利的代位理论。
3、工资总额的构成
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还对以上六种工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相应规定。在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里,明确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种类不多,且在规定上与既往其他与职工债权及劳动报酬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一定的理解冲突。例如上述《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不属于“工资总额”的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规范的职工债权?对该部分的种类项目,如何适用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受偿?有待于进一步讨论。
4、福利费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企业职工的合法福利待遇,例如,取暖费、丧葬补助费、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电话补助等,是否属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实践中有争议。
笔者认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基本逻辑应是保障职工债权人生存所必须,故倾向将上述福利费不认定为职工债权。
三、职工债权的申报与审查
《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债权无需职工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申报,立法采取的是管理人依职权调查的模式。
四、职工债权的公示问题
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负责调查,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可以在企业经营所在地予以公示,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亦可同步公示。关于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的公示问题,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在清偿顺位上与职工债权一致,实践中可以与职工债权一同予以公示,但在性质上需注明为代偿款。
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徐根才:《破产法实践指南》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3]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辽宁大伦天谕律师事务所 王殿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