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后的首例司法判决出炉,在信贷市场引起巨大反响。民间借贷新规对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是否溯及过往?金融机构如何维系商业可持续性?
为探究上述问题,近日,新金融联盟举办了“民间借贷新规下信贷业务的风险与合规”研讨会,央行和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学专家,以及全国40多家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的70余位嘉宾参加了会议。
在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持牌金融机构同民间借贷适用了相同利率上限——这也是目前首份采取4倍LPR判决的案例。那么,该判例对于未来的案件审理是否具有示范效应?
有法学专家指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性质截然不同,民间借贷是互助行为,金融借贷是商主体行为,二者在借贷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风险是不同的。
但是,也有专家认为,金融体系复杂而庞大,客户、市场、产品等细分为诸多层面,使得正规金融体系和民间借贷并非泾渭分明。
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适用于持牌机构,影响最大的是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小贷、助贷等立足普惠的长尾业务,其商业模式的持续性将受到极大挑战,规模势必大幅缩减,“融资难”的矛盾或将凸显。
有银行代表指出,该新规将带来明显的三个短期效应:一是此前消费信贷服务的长尾客群将面临借贷困难;二是信贷机构不良上升的压力增大,品牌和声誉风险增加;三是此前依法合规订立的合同,在当前的判例中存在败诉的风险。
助贷业务所受到的冲击将是颠覆式的。光大银行智能风控中心副总裁祝世虎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三端:流量端、资金端、科技端,目前已基本形成市场化的分润模式,如果利率上限由24%下降到15.4%,将大大挤压利润空间,既有的分润模式也将受很大影响,其中议价能力较弱的助贷机构(科技端)将面临较大挑战,可以预见会出现明显的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
只有实现了商业可持续的良性循环,才能形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长效机制。与会专家从行业、政策等层面提出诸多建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求解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出口。
在行业自我调整方面:
一是通过透明化管理做好客户教育,加强防范多头共债风险。二是创新商业模式,升级风险管控机制,倒逼融资成本降低,如对金融产品及其定价进行精细化管理。客户对于小额、短期的金融产品的价格敏感性大大低于大额和长期的产品。因此,可对于产品进行更精细化、场景化的管理,在最大可能普惠条件下,增加客户端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在政策方面:
一是立法及监管部门间加强配合,进一步明确利率新规执行的边界与范围,减少展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平安银行零售风险总监张慎表示,应打造一个鼓励持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环境,以稳定预期。
二是加强对合法订立的合同的保护。对以往持牌机构依法合规签订的合同,应予以更强的保护,否则随着执行期的延长及LPR的下行,催收困难会越来越大。
三是希望金融监管部门加紧建章立制,实现剩余的立法权与执法权职能,以解决金融行为的高度负外部性。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指出,金融借贷面临三方面规制——立法规制、监管规制及司法法庭的调整。建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这样法院裁决案件才有参照,若没有金融规定,则只能参照最接近的行为法律规定,即民间借贷的规定。(经济日报记者 王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