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会。罗秉乾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
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罗秉乾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罗秉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读
曲新久表示,死亡乃自然现象,不为法律所关心。但是,一旦出现非正常死亡,有人可能要对此负责时,则成为“人命关天”之重大法律问题。四个年轻人一起喝酒到凌晨,其中一人突然跳江身亡,属异常之事,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事件的性质。随着案情的明了,案件的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一种意见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一种意见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曲新久认为,“李心草案”主要涉及过失致人死亡之罪与非罪的定性,在诉与不诉以及是否判处刑罚方面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此法律领域范围内,人们应当尊重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所作出的法律裁判。
罗秉乾行为为何不宜认定“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案中,罗秉乾实施了抚摸李心草头发、后背、搂抱等行为,客观上有安抚、控制醉酒人李心草避免危险的作用,罗秉乾主观上也有此意思。这属于年轻人饮酒和醉酒状态下的不妥亲昵行为,属于公民个人私人感情领域的道德问题,与侵犯妇女性自尊、性自决权无关,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猥亵”和“侮辱”。就本案而言,从社会一般人和酒吧经营者的视角来看,男女青年在一起聚会饮酒(这也是本案的法律事实背景),其中一对男女青年有上述亲昵举动,会有人认为不妥,但是不会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猥亵案件发生。
曲新久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客观上必须有暴力、胁迫等“强制”性行为。经验上看,李心草胡言乱语时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如果将罗秉乾趁李心草醉酒占其便宜的行为,认定利用被害人昏睡无意识为其他“强制”性手段,过于严厉,与案件事实情况不符;罗秉乾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明显不当,但是,这是罗秉乾在与其他两人商量后为了让李心草清醒一点,也有控制李心草闹酒的意思。所以,罗秉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罗秉乾行为为何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从法律规范层面上讲,共同饮酒人对于他人醉酒有照看义务,因照料不周而过失致共同饮酒人死亡的,有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共同饮酒人对于醉酒人死亡结果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主要是看客观上的照料、看护措施是否充分。
曲新久表示,本案中李心草是在喝下大量啤酒和B52鸡尾酒后陷于妄语和不能自制状态的。对此,罗秉乾负有责任,并因此而需要承担比其他共同饮酒人多一些的注意义务。期间,李心草出现烦躁、砸酒杯、摔手机、哭闹、自残、胡言乱语并要跳江等异常行为,李心草先后六次走出酒吧,第四次走出酒吧时,来到盘龙江边,将双脚跨出江边护栏,以致存在落水危险。罗秉乾也表明其认识到李心草有跳江的危险。这一点,在本案中是比较重要的。李心草有可能跳江不是一般的、抽象的难以预见甚至于不可能预见的危险,而是有较高可能性的具体危险性。但是,罗秉乾没有采纳同伴报警、送医院的建议,仍提议并主导(聚会由罗秉乾发起)继续一起饮酒,结果李心草落入江中不幸溺死。在本案中,如果罗秉乾等人采取停止喝酒、报警、送医、以及送李心草回宿舍看护等措施便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而这并非属于十分困难之事。于这一点而言,罗秉乾主观是有比较严重之过失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张本案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认为,李心草系成年人,其与他人共同饮酒,酒后跳入盘龙江身亡,主因是其自我担责的饮酒行为。这是基于自然因果的视角看待本案,也是许多普通人的朴素看法,但不是以法律规范为标准评价本案,是不妥当的。当然,由于罗秉乾等人采取了一定的看护措施,李心草醉酒后跳江身亡,事发仓促,本案过失的性质、情节相对较轻。
来源:福建日报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