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财产损溢属于资产类科目。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企业的财产损益,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