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率“换锚”进入倒计时,8月31日是金融机构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定价基准转换的最后时间。不少银行下发通知称,会提前至8月20日前将未操作利率定价方式的客户自动结转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
一家国有行的客户经理表示,截至目前,该行的大部分贷款客户选择了LPR定价基准。“今年2月和4月降了两次LPR报价,很多客户将LPR作为房贷定价基准。”
不少贷款人反映,银行从3月起就催促他们尽快将贷款利率转换为LPR定价:“银行告诉我们现在转LPR能享受贷款利率下降的优惠。如果认为以后的贷款利率会下降,就选择LPR定价;如果认为贷款利率会上升,还是固定利率更划算。”
针对重定价日的选择,各家银行给客户的选择权不同。据了解,某些农商行只提供了每年1月1日作为重定价日,还有外资行只提供了贷款发放日作为重定价日。记者采访得知,包括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农行等银行都提供给贷款客户上述两种重定价日选项。
有贷款客户疑惑这两种重定价日方式是否会影响贷款客户的权益?一位贷款人的疑问很有代表性:“我在银行首次还款日是2012年5月8日,贷款利率为4.41%,转换后利率加点为-0.39%,以后就是按每年5月8日或1月1日LPR报价利率-0.39%确定当年的贷款利率。长期来看,哪种重定价日划算?”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称,两种重定价日还款数额差距很小,只影响几个月。目前选择1月1日转化对贷款者有利,“这样可以早点享受年内的几次降息,如果按30年、100万元贷款来计算,月供可以节省90元左右。”
“一般来说,不存在因为重定价日不同而导致月供压力不同的情况。”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1月1日以后,若银行信贷政策收紧,可能对新申请贷款的人提出加点上调,存量客户在‘LPR+基点’计算中,LPR不会因月初或年初就波动,基点也是固定的。” 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