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独立性的表现是什么?
票据行为独立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
2、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项,且不得任意变更。
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举证。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4)独立性。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受影响。票据行为的这一独立性特征,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票据行为一般有以下六种: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据证券上进行的其他行为,概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